其本质上属于一种
合同关系。所谓“
借名买房”,实则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实际购买该房的主体(即“事实
购房人”或“真正购房人”)因种种原因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购买,而借用他人名义完成房产购置,且将房产以他人名义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被借用名义的人便成为登记购房人,同时也是合同双方签署契约的行为执行者。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乃是
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法律文书。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