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领域中,
欺诈行为可以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蓄意隐瞒和误导真相两大类。而误导真相与蓄意隐瞒在法律概念上具有相当高的相似度,一般是指那些肩负着报告真实信息职责之人,有意地将事实隐瞒起来,从而使得其他人接收到错误的信息并因此而采取了不当的法律措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合同领域内,明确规定如果卖方出现以下三种行为,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构成
欺诈:
首先,卖方故意掩饰尚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实际情况或者向买方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经被
抵押的事实。
最后,卖方蓄意隐瞒出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的真实情况。按照惯例,任何遭受欺诈的一方
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都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购房费用、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
赔偿损失,损失
赔偿的金额应该以其实际承受的
经济损失为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