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地产争议的
诉讼案中,提起
诉讼请求的一方
当事人须提前为处理该案件所需的相关费用做好准备,此类费用不仅包括法院对案件的
立案收费、
申请费等常规支出,还囊括了其他所需的各类诉讼开支。以上费用皆为原告在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必须承担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相关
民事诉讼程序并结案后,按照法律制定的相关条款,
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基本上是由
败诉方负责承担。这一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
胜诉方无需承担原本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由于诉讼结果的不公而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承受过度的经济压力。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