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大众可向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内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建筑物与房地产事务管理职能部门提交
申诉。若是遭遇了关于商铺
租赁费用是否应当全额返还的争议难题,
当事人有权力寻求由地方居住者自发形成的社区自治组织或当地
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
同时,他们亦可行使向专门负责房地产相关事务的管理机构
递交投诉信的权利,或向相关权威
仲裁机构发起仲裁服务的申请。更为直接的方式则是选择诉诸于法律
诉讼,以有效地捍卫自我合法权益。
《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