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购房者所购房产为普通
商品房,并且买卖双方签署了详尽的
借名购房协议,那么此项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应,对于借名人的相关诉求,司法机关将给予认可与支持。
然而,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或已
过户至善意第三方,亦或是存在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他特殊情形,那么,借名人向出名人提出的办理过户之请求恐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倘若购房者购置的为如经济适用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由于此类购房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及
法规规定,并侵犯到了其他具备购房资质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通常会判定此类借名
购房协议无效。即便购房者以其父母名义购
买房产,但在完成
不动产登记后,
物权效力随即产生,登记
产权人即被视为房产的所有人,除非有充分的
证据能够推翻
产权登记簿上所载明的内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往往会结合房屋的
出资状况、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
房屋产权证的持有人身份以及对借名购房事实是否存在合理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
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