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合同存在
欺诈行为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相关条款规定,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可要求
赔偿损失。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如因出卖方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故意欺骗或误导行为,导致合同最终无效或被撤销,甚至被解除的,那么买受人除了上述权利外,还有权进一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
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解除合同的,如果
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
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
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
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
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