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
商品房合同乃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购房消费者双方在协商、自愿基础上所签署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只要该协议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对于
合同条款均表示认可,那么这份合同便具备了
法律效力。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预售
商品房合同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独特的风险及注意事项,因此,购房消费者务必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充分理解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潜在风险。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