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的规定,在经由
消费者协会或法院裁决后,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其商品或是进行服务过程中存在
欺诈行为,其理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消费者因遭受欺骗而所蒙受的
经济损失予以额外的补偿,即在消费者原本支付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再乘以三进行
赔偿;相应地,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未超过伍佰元人民币(具体可折换成其他币种),则应全额赔偿消费者金额为伍佰元。
然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若存在特殊规定,则应该遵照该等规定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