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屋面积差异补偿问题的具体法定条款明确描述如下:倘若实际测量出来的房屋面积显著超出了合同里约定的面积,而且这个误差比例没有超越百分之三的界限,那么,买方就有义务按照原先的约定价格给予相应的补充支付;
然而,当误差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的限制范围时,卖方则需要负担多余的部分房屋价款,并且将这一部分的所有权无条件地转移到买方的名下。
另外,如果实际测量出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要小,但是误差比例仍然控制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需向买方归还相应的房屋价款以及这些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的限度,卖方则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屋价款的金额,向买方返还
不当得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