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以下几种行为均可以被视为
欺诈行为:
首先是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有意将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瑕疵的房屋冒充为合格乃至优质的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
再次是将普通合格的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进而通过这种手段骗取优质工程所带来的额外收益;
第四种情况则是销售那些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
第五种情况是开发商虚标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进行销售;
第六种情况是开发商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最后一种情况是开发商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
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
虚假宣传。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
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