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之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并没有义务必须亲自出席审判现场。尽管如此,他们依然有权利委托
代理人来代为参加
诉讼程序,代为出庭。
然而,如果被告方在
诉讼过程中未能亲身到达庭审现场,那么主审法官将依照相应的
法规,运用
缺席判决这样的方式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在不需要双方
当事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由单方面当事人主导的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公正裁决。这种判决方式的实际运作与传统的对席判决形成了鲜明对比。当庭审活动以缺席的方式进行时,由于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席,法院将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针对到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询问调查、核实
证据以及听取诉讼观点等环节。除此之外,法院还需要审查核实未到场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
起诉书或
答辩状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最后,根据以上所有信息以及法官的独立判断,依法作出公平且合理的判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缺席判决。
《
民事诉讼法》130条被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