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
赔偿问题,通常会设定的标准是按照每
逾期一天向购买者支付房屋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进行计算。若有
当事人因为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过高而提出请求予以削减时,则应当依据违约金已经超出了其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来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中设定的违约金低于其实际损失,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的金额,此时应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