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相关
法规应被视为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作为房产所有权人的
购房业主,他们享有提起法律
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
追责的权力。若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过合理的督促之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期限内按期交付房屋,且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与理由,那么购房业主便有权依法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全部
经济损失。
然而,若开发商在经受相同程度的催促后,能够在三个月内如期完成
房屋交付,那么购房业主将无权撤销或
终止合同,但可向开发商索偿
逾期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
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