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
购房者交付房屋时,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三次口头或者
书面形式的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且没有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而给您带来的全部
经济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三次催告之后,成功地将房屋交付给了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您就不能再以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为由来解除购房合同。但是,您可以考虑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以弥补因逾期交付房屋而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