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卖方所交付出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购买协议中的约定面积存在差异时,若该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则遵循约定进行处理;但若合同中并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则将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如果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包含百分之三在内),则根据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进行实际结算,对于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二)如果面积误差比例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收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关银行利息。在此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买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并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包括百分之三在内)的面积差额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包括百分之三在内)的面积差额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关银行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