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的情况时,广大
购房者通常感到无从下手,不知该如何有效地进行维权活动。在此种状况下,购房者可优先选择通过与开发商展开积极而深入的磋商来寻求解决之道。购房者可选择以集体名义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便更好地表达自身诉求并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在协商过程中,若能达成共识,则双方可将相关内容以
书面形式明确下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若无法就具体问题达成一致,那么业主便需慎重考虑是否需要聘请专业律师协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
诉讼过程中,业主有权向开发商索要
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
同时,若满足法定解除
购房合同的条件,业主亦可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款项以及
赔偿相应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