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则应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向其索要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经过书面通知之后的三个月内,该开发商依然无法按期交房并未提出合理的解释,那么购房者便可选择解除双方签订的
买卖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然而,如果经过书面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能够如约交付房产,那么购房者将无权
解除合同,但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
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