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背承诺的情况下,
当事人必须对无法获得房产的买方所遭受的损害负责,为之支付相应的
赔偿额,同时,该赔偿额度不得超出其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之一倍。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出卖方在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诱导
合同无效或被宣告撤销或解除,则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应得利息,并有权提出索赔,索赔额最高可达已支付购房款项的一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