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购房合同时出现面积差异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式是依据合同中所订立的有关面积误差的约定;
如若合同里对此无明文规定,则应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对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进行处理。在此条款中,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买受人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索回先前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而如果买受人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他/她也有权利向出卖方提出减少价款等形式的
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