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产权交割之际,关于面积偏差的核算尺度,往往依据购买协议中所载明的面积差异处置条款进行衡量。若双方在协议中对面积偏差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例如:规定了可接受的面积误差限度、对于超过该误差限度的情况应如何处置(例如补足差额款项、退还多收款项等等),那么便应当严格依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然而,倘若协议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此时可能就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同时结合当地房地产交易领域的相关
法规与政策,以确定面积偏差的精确计算方法。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
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