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争议之
诉讼的
管辖权归属于房屋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一般而言,审判规则是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这意味着公民发起的
民事诉讼通常应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然而,对于
不动产纠纷案件,则按照法律规定采取不同的
管辖方式——这类争议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判。如果该不动产业已完成法定登记程序的话,那么登记地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无论是否参与了真正的诉讼活动都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反之,若未进行过任何登记,则以实际使用或占有地点为准。因此,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
合同纠纷的普通管辖原则,而是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