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夫妻中的一方签署了相关合同,此项交易便具备
法律效力,视为具有充分权限的合法
代理行为。鉴于夫妻之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同等且公平的处理权力。如果其中一位伴侣未得到另一半的明确许可即擅自出售两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而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入,并完成了
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该房产的请求,将不会获得人
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