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先前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日期正式交付房产,那么便涉嫌
违反合同义务,此刻买方便有权力根据法律
法规,主张追究其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经过合法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仍旧无法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按期履行交房业务,且未提供任何令人信服的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话,
购房者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还应当由开发商独自承担因上述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所有
经济损失。
然而,倘若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成功地完成房产交付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买方并没有权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受关系,但是可以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请求,要求其对
逾期交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