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租方未能按照约定行事,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必要损失;或者因第三方因素致使合约无法继续有效执行时;亦或是由于
租赁方自身的业务运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更,以至于其有必要中断该项协议的履行时,均可视为
协议解除的合理理由。
《城市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有权
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
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
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
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
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
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