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现的
卖方违约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业内惯例,通常情况下,
中介费用不予退还,而是应依照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支付。中介机构在促成
二手房买卖合同顺利订立后,委托方理应遵照事先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这部分费用的收取比例通常为房屋交易总额的0.5%至2%之间,详细金额则需由双方共同商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确定。对于卖方
违约行为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这并不妨碍中介费用的正常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
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