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面积的交易过程中,如果误差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而卖方则必须无条件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反之,如果误差并未超过百分之三,那么双方应当根据面积误差的比例以及预先约定好的房价来确定究竟应该由买方进行补充支付,还是卖方单方面承担这部分费用,抑或是卖方将之前收取的款项全部返还给买方并且再额外给予一倍的补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