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反双方签署的《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的任何约定行为,则需严格遵守合同中对
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给予相应的
赔偿。关于此种情况下的
赔偿金额,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赔偿方式,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
罚金数额,也可以通过商议确
定损失的赔偿额度,来表达赔偿的基本原则。
然而,如果合同中未能对赔偿事宜作出清晰的规定,那么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就有可能需要参照以下的通用准则:对于延期支付房款的情形,应当依照未足额支付的
购房总额,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为金融机构制定的关于
逾期贷款利息收取的相关规则予以界定;而若涉及到迟延交付出租物业的情况,则需参照在延迟履行期间内由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公告或者经过具备鉴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确认的该区域同质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核算赔偿费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