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过程中,若缴纳了
定金之后却因各种原因决定放弃购
买房屋,此时定金往往无法进行退还。这种情况主要源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若因收受定金的一方导致未能顺利签订
购房合同,则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该方收取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其次,若由于交
付定金的一方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其将难以依据任何理由请求对方退还已经交付的定金。此时,即使定金尚未到达出卖方手中,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如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无法签订相关
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按照有关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