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规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有效期限为一年。自颁发许可证之日开始生效,直至完成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为止自动失效。对于已经按照旧规发放且登记有效期限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其
有效期届满之后,将被延长至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为止。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