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学术语境之中,我们通常将那些具有故意性地捏造、编造相关事实资讯,或者故意遮蔽并改变原本事实真相的
当事人行为定义为"
欺诈行为"。这类行为往往会导致另一方在无法准确掌握全部事实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对误导信息的理解而作出错误且重要的决定性表态。
然而,这种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便是"欺诈的故意"。若缺乏"欺诈的故意"作为驱动力,那么这样的行为便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在涉及到
商品房销售的特定领域内,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构成欺诈行为:
首先,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期达到影响
消费者获得房地产
产权的不良目的;
其次,在销售楼盘过程中所采用的宣传资料,例如广告、沙盘模型、录像以及图片等,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状况存在明显不符(但需注意的是,仅当这些内容被视为构成了合同
要约或者已被明确写入
合同条款中,才能够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后,即便经营者明知检测机构对于室内环境质量的测量结果存在误差并且未能及时进行纠正,同样也只能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