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可视为解除
租赁合同时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
首先是在双方均同意解除
租赁协议的前提下;
其次是在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时间交付使用房源超过一定时限的情况下;
再次是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标准,若无法进行修复或经过修复后仍然无法达到原约定质量水平的情形;
此外,基于地产开发企业自身的过失未能依照租赁合同如期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也可以被视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当房屋实际面积与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了3%的范围时,也可以被视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事先通知而擅自更改规划设计,同样可以被视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