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订金具有可退还性,而
定金在特殊条件下亦有可能获得返还:
(1)当收取定金一方未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
(2)收取定金一方虽然已按约履行了
债务,但其履行的程度与所签订的
合同条款存在差异;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那么在由于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无法顺利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责任并非源于当事人双方,而是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则出卖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