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由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民
法院诉讼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可对所涉及到的案件进行收费处理。
首先,针对
离婚案件,每件收取人民币十元至五十元不等的费用。若涉及到
财产分割事宜,在财产总价值未超过一万元时,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但若财产总值超过一万元,则超过部分需按照百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费用。
其次,对于
侵犯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以及荣誉权等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至一百元的费用。
再者,对于其他非财产类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十元至五十元的费用。
最后,对于财产案件,应按照争议的价格或金额,依照以下比例缴纳费用:
1.若争议金额低于一千元,每件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
2.若争议金额介于一千元至五万元之间,需按照百分之四的比例缴纳费用;
3.若争议金额介于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需按照百分之三的比例缴纳费用;
4.若争议金额介于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需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费用;
5.对于侵犯
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等案件,每件需缴纳人民币五十元至一百元的费用;若存在争议金额,则需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
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