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协议中,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货,其需支付的
违约金额通常不应超出主合内容规定的标物业价值的20%。
然而,倘若所带来的损害极为严重,则该比例可相应提高至主合同标的额的30%。此项
违约赔偿金应由违约发生日起算,并赋予买受人请求开发商即时义务履行的权利。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