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乃合同双方于制定
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而签订之附属性合同,其规定一方
当事人需提前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待
债务得以履行时,所交付的
定金可予回收或抵扣相应价款作为
担保。在定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其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相反地,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定金合同被归类为附属性合同、
要式合同以及
实践合同三大
类别之中,且兼具
定金罚则的效力。基于上述简要理解,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缴纳定金之后,未签署的合同并不具备生效条件。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