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全面审视在支
付定金过程中所达成的所有协议条文。若并无确凿条款予以说明,按照通常惯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享有退还已付款项的权益;若双方均有意愿开展深入协商,也完全可行。
其次,当由于其中一方的缘故致使
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时,便应遵循
定金罚则进行处理。例如,若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如期签订,那么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还相应
定金的请求。
然而,若问题源于个人因素,且开发商并未对此有所隐瞒或误导,仅因个人原因而决定放弃购买,此时便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建议积极寻求与开发商展开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
最后,若因对
商品房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在此种情况下,定金理应全额退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是否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不是否可以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是否可以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