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任何
违约行为,应依据实际情况承担以下三种不同的违约后果:
首先,应当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以弥补和修复所造成的损害;
最后,若无法做到以上两点,则需要对受害方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以双倍的金额返还已支付的
定金,这意味着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需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
违约金;
2.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即交付房屋),并且对于每一天的延迟交付,都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并且对于每一天的延迟交付,也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