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产交易中,客户交付的
定金代表着合约的生效和履约过程中的承诺与责任。若在此期间出现诸如贷款无法办理等问题导致交易失败,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原因在于,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
债务时,无资格请求返回定金;相反地,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则须依据双方的协议提供双倍金额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