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公司在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之地域
管辖权的相关
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
商品房消费合同纷争的管辖权限问题,法律拟订原则优先考虑
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即若存在书面协议便可确定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且具有实际关联性的人
民法院作为
管辖法院。
其次,如无书面协议加以明确,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