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所出售的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时付款,且经过适当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义务,那么此刻买方可依法主张解除合约,不过需满足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并无其他特定约定。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抑或是买卖双方并无特殊约定,则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合理催告之后,买方可在三个月之内行使解除权。若对方并无催告行为,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延伸至自买方向知悉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的一年以内。如在此期间仍未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