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房地产
诉讼的
管辖问题被明确界定为不动产诉讼的范畴,这也是专属管辖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属管辖作为一种特殊的管辖方式,其核心含义在于,
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其他任何人民法院均不具备
管辖权,同时,
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商或约定等方式来改变这种法定的管辖人民法院。在
不动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