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的
诉讼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由
起诉方预先支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笔费用最终可能会由
败诉方来承担。根据我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
上诉人预先缴纳;而当被告提出反诉时,如果依据该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则应由被告预先缴纳。此外,对于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免除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指出
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胜诉方自愿承担。在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若共同诉讼
当事人败诉,法院将根据他们对
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决定各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