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方依法发出
退房通知。买方可以采取挂号邮寄、传真或电话方式,将退房要求传达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若退房原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失所导致,那么该企业有义务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
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以及
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
税费等等;如果买
卖房屋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关于退房的
赔偿条款,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约定的
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有权额外提出赔偿请求;若退房原因是由于买方的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买卖双方对于
付款方式存在分歧而无法达成共识等因素所引起的,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2.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负责协助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的
购房合同手续。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代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还购房款项。在买方发出退房通知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买方,同时还需办理完毕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上述事项,从买方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日起直至买方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为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日均需向买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