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中,房屋交易是相当普遍和频繁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在进行任何形式的
房产买卖时,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交付手续,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会出现
逾期现象,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允许的最大延期期限。
然而,除了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而产生的延期外,只要购销双方签署的协议所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期,那么
违约金便将从此时起开始计费。若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那么作为
购房者,您享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