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时,缴纳
定金固然是可以撤回的,然而这必须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假设
购房者希望撤回已经缴纳的定金,那么通常而言,只有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之下,购房者才能够向开发企业讨回定金。
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获得经过批准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他们并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那么他们与购房者之间关于
购房定金的约定便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于
无效合同的
处理方式,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文件,也不管双方是否就定金的返还事宜进行过约定,开发商都应当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
其次,如果开发商虽然尚未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了该证书,那么开发商需要为此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
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
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费用。
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了购房者如果拒绝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对该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您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
然而,如果问题出在您自己身上,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骗行为,您仅凭个人意愿提出撤回定金的要求,那么您需要按照认购书中关于
退房的相关约定支付
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