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购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
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即使这种行动本身并不违反任何
法规和法律规定,它仍被视为是一种
违约行为。若是通过严谨而有序地催促相关方,并且在合理的时限内获得了房地产开发商尽力履行约定义务的明确回复,尽管此时购买者不能立即取消签署的合同,但他仍然享有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
赔偿其已遭受损失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经同等程度的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顺利完成交房步骤,而且他们亦未提供合适的解释或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申请
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