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领域的
纠纷,存在法定的
诉讼有效期。该期限通常被规定为三年时间,从受害者或权利主张者知晓或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日期开始起算。若此种权利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了二十年的时限仍未得到有效维护,那么人
民法院将对此类事项不再提供法律保护;而针对
不动产物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相关事宜,则不受
诉讼时效的限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