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在通常情况下被理解为在
发生纠纷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未提
起诉讼,
当事人将可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实体权益。对于
房产纠纷来说,其诉讼时效通常被设定为三年。具体而言,其起算日期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悉或应当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同时义务人也已明确的时候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请求
司法部门提供援助的诉讼时效期限被设定为三年。但凡法律中有特别规定的,则需按照该规定执行。诉讼时效的期限,应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益已经遭受损害,同时义务人也已明确的时候开始计算。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当事人将无法通过
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