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时,所支付的
定金具备可退回性。若
债务人如期履行
债务义务,则该定金应被返还予当事方或用以冲抵相应的交易款;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承诺,致使
买卖合同无法达成预期效果,那么,该方应向交
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