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按时缴纳采暖费用,便会产生
滞纳金。对于
逾期时间不同的情况,滞纳金的计费方式如下:
1.逾期六个月以上需额外收取滞纳金总额的90%;
2.逾期五个月需额外收取滞纳金总额的75%;
3.逾期四个月需额外收取滞纳金总额的60%。
《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
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决。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累计加收应缴供暖费1%的滞纳金;
情节严重、拒不缴纳的,经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对其停止供暖。